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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06 10:47:54 人浏览

导读:

一般保证指债务人无法偿债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保证合同需双方订立,或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且债权人接受。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特定情形下可能受限。

  一、一般保证的含义是什么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在《民法典》中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成立条件

  一般保证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通过订立保证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合同可以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合法有效的约定。

  2.如果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而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3.即使主合同中并未明确包含保证条款,但如果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那么保证合同同样视为成立。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能无法行使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权利。

  1.当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时;

  2.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时;

  3.当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相关权利时。

一般保证的含义是什么

  三、一般保证权利限制

  一般保证的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可能受到限制或丧失。

  1.当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时,保证人可能无法再行使先诉抗辩权。

  2.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保证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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