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无监护能力
导读:
无监护能力,从法律层面理解,即是指丧失了监护权,也即没有抚养权。这一概念主要涉及到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个体由于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其作为监护人应有的职责。
1.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就需要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这里的“没有监护能力”通常指因身体、精神或其他原因,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职责。
当父母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员将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如果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若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则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的行为可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此时,相关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剥夺其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监护人存在以下情形时,法院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这里提到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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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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