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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出庭费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6-28 22:53:30 人浏览

导读:

鉴定机构出庭费用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并不明确,但实务中通常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预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一做法依托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其中规定诉讼费用涵盖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费用,并由败诉方负担。

  一、鉴定机构出庭费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探讨鉴定机构出庭费用的法律规定时,我们需要首先明确,我国法律目前对于这一领域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1.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费用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并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这种处理方式主要是基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具体来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了诉讼费用包括的范围,其中就包括了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根据该办法的第十一条,上述费用应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而关于费用的最终承担,第二十九条则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

  二、鉴定人出庭费用的现状

  尽管法律对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具体规定并不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费用的支付方式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然而,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

  1.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某一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因此,要求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费用并不合理。

  2.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只要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3.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将这一费用视为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承担,可能会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司法鉴定出庭相关法律规定

  在司法鉴定出庭方面,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和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法律对于鉴定机构出庭费用的具体规定并不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费用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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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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