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如何证明不是自己的责任
导读:
在面临高空坠物责任认定的问题时,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过程至关重要。
1.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充分利用自己的地理优势和人脉资源,积极寻找并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2.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还可以主动提供证明自己不在场或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的证据。例如,提供侵权行为发生时自己不在建筑物内的证明,或者证明伤人物品不可能属于自己。
在确定高空坠物责任主体时,法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1.这一规定的依据在于,当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既能够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又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而使个人补偿数额过小。
2.这种按份责任的承担方式既体现了公平原则,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到善良注意义务,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3.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使受害人更容易获得补偿。这种制度设计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能够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
在法院审理高空坠物责任免除情况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1.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那么该使用人便可以免除责任。因为在此情况下,责任已经明确归属于实际侵权人,其他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自然无需再承担责任。
2.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可能在场或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那么也可以免除责任。
3.如果高空坠物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那么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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