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监护权什么条件才能更改
导读: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权更改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围绕监护人的失职行为或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包括: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一旦监护人出现上述情形,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监护权的更改通常基于监护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或存在其他法定事由。
1.当监护人因疾病、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或者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以及其他法定情形下,监护权可以发生更改。
2.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等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3.对于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在指定监护人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
在确定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
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顺序,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当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1)若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在确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
(1)若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在指定监护人前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相关部门或组织可担任临时监护人。
(2)监护人一旦被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监护权的更改和确定监护人的程序都需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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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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