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能力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
2.当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申请、组建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等环节。
1.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申请人的伤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出鉴定意见。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应确保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若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非一成不变,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争议处理,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3.在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争议时,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4.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应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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