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自动投案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是指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具体来说,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投案行为可以发生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即使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也可以视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
3.即使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分子仍有投案自首的机会。
4.即使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但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时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自动投案的实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案行为必须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意味着,投案自首的行为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愿和决定,而非受到外界强制或胁迫。
2.投案自首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里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而个人则可能包括犯罪分子的亲属、朋友、同事等。
3.投案自首还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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