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能调监控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调取监控录像是一项重要的取证手段。无论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如何,都具备调取监控的可能性。
1.根据法律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有权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2.这些监控资料对于还原事故现场、分析事故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交通事故能调监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追尾事故:当发生追尾事故时,通过调取后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交通监控录像,可以清晰展示事故发生的瞬间以及双方车辆的行驶轨迹,有助于判定责任。
2.路口事故: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通常涉及多个方向的车辆和行人。通过调取路口的监控录像,可以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
3.逃逸事故:对于逃逸事故,监控录像的调取尤为重要。通过监控录像,可以追踪逃逸车辆的行驶轨迹,为破案提供关键线索。
调取监控录像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2.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和证据材料,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如果持有异议,不能通过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而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核。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或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在申请复核时,当事人应当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3.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以便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责任认定进行全面审查。
4.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这是为了避免反复复核导致程序上的拖延和资源的浪费。
需要注意的是,复核并不等于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而是对原认定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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