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一周两次可以吗
导读:
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是否可以一周两次,并非有固定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探视权的行使频率可能会规定为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四次,但这并非绝对。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孩子的需要,通过协商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在协商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时间,确保探视不会对孩子的正常生活造成过多干扰。
在约定探视权时,双方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要点:
1.要明确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包括探视的具体日期、时间和地点等,以确保双方都能按照约定进行。
2.要充分考虑孩子的需要和感受,确保探视不会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过多干扰。
3.双方还应就探视权的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如一方未能按时履行探视义务时的处理方式等。
4.探视权约定应尊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探视权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取消。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可能对孩子的健康造成威胁;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等行为;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存在通奸、嫖娼、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或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违反探视协议或法院判决,滥用探视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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