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导读: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进行界定。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若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即应立案追诉:
1.若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则构成立案追诉的标准之一。这体现了滥用职权行为对国家经济利益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若滥用职权行为导致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严重后果,同样属于立案追诉的情形。
3.若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1.在滥用职权罪中,导致经济损失的情形是立案追诉的重要标准之一。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评估滥用职权行为后果的重要指标。
当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时,即应视为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
2.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滥用职权行为还可能导致相关单位的运营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单位可能因滥用职权行为而面临破产、停业、停产等风险,或者被吊销相关证照和营业执照,被迫关闭、撤销或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罪的处罚主要根据犯罪情节和损失程度来确定。
1.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其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若滥用职权行为涉及徇私舞弊的情节,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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