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是哪个机构负责
导读:
行政监察是行政系统中负责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活动。
1.在中国,行政监察工作主要由监察机关负责,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这些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正确实施。
3.他们通过检查、调查、建议、处分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以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监察机关在履行其职责时,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
3.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4.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如参与反腐败斗争、推动廉政建设等。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某些行业协会、学会等。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某些受委托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或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规定对监察对象的划分标准已经从“身份论”转变为“从事公务论”。这意味着,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是其他人员,只要他们依法从事公务活动,就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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