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导读:
仓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重要标志。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3.仓储合同还具有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的性质,即合同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且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生效,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1.仓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标的物具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为动产。这是因为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需要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
不动产由于其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无法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2.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在仓储合同中并不要求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
仓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在性质上兼具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的特征。
1.双务性意味着合同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存货人有权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而保管人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
2.有偿性则体现在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仓储费用作为报酬。不要式合同则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双方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达成合意。
3.仓储合同还是一种诺成合同,即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生效,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4.需要注意的是,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时,通常以仓单为凭证。仓单作为提取仓储物或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在仓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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