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导读: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成犯的追诉时效计算以及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追诉时效计算。
1.对于即成犯而言,其追诉时效的计算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成立之日,即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具备刑事违法性的时间节点。
2.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因此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也会相应有所差异。
(1)对于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对于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于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对于中止犯,应根据其中止犯罪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计算起点;
(5)对于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对于共同犯罪,应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对于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即成犯的追诉时效计算中,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形态和构成要件来确定犯罪成立之日。
1.对于行为犯,由于其构成要件是实施某种行为,因此追诉时效应从该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对于危险犯,由于其构成要件是实施某种可能引发危害后果的危险行为,因此追诉时效应从该危险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对于预备犯和中止犯,则需要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来确定追诉时效的计算起点。
4.对于未遂犯,虽然其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但已经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因此追诉时效也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而言,由于其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特点,因此追诉时效的计算标准有所不同。
1.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对这类犯罪形态的特殊处理原则,即以其犯罪行为结束的时间点作为追诉时效的起始点。
3.在具体计算中,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
(1)由于连续犯是以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为目的的犯罪形态,因此其追诉时效的计算需要考虑到所有相关行为的连贯性和整体性。
(2)而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则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3)继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因此其追诉时效的计算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的长度和结束点。
综上所述,追诉时效的计算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合理确定追诉时效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可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得到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追诉时效的计算还有哪些特殊规定?法律问题莫慌,法律快车为你答疑解惑,点击咨询,获取专业解答。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