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哪些
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
(1)当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对于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即使其参与了犯罪,也不适用针对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
(2)例如,在非法拘禁罪中,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其职权,那么仅对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该从重处罚规定。
2.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
(1)当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且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时,应当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
(2)例如,公司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如果公司经理起主要作用,则全案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不承认团体责任。以下是各类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
1.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在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1)对于教唆犯,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按单独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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