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死亡赔偿怎么算
导读:
在山东地区,工伤死亡赔偿的计算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1.丧葬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来计算。
2.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根据死者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来发放。具体来说,每月给职工所供养的配偶的抚恤金是职工工资的40%,给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金是3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是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计算。
在山东地区,工伤鉴定及赔偿标准同样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1.工伤鉴定是确定工伤赔偿的前提,只有通过鉴定确认属于工伤范围,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鉴定通常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两部分:
(1)劳动能力鉴定用于确定劳动者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
(2)伤残等级鉴定则用于确定劳动者的伤残程度。
2.在赔偿标准方面,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劳动者可以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
(1)一般来说,一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除了可以获得伤残津贴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并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五至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则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社保补贴和伤残补助金。
(3)七至九级伤残的劳动者则根据伤残等级递减获得相应的伤残补助金。
在山东地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所在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
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发原待遇,转而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其所在单位需负责提供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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