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导读:
在工伤认定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尽管不符合一般工伤的直接定义,但基于社会现实、权利义务平衡等因素,仍然被视为工伤。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便被视同为工伤。
2.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被视为工伤。
3.对于原在军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同样被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涵盖了职工在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伤害。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以及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时受到的伤害,均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2.职工在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时受到的伤害,同样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3.职工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以及因工作原因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受到的伤害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均被认定为工伤。
4.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时受到的伤害,也均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5.对于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同样被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哪些情况下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具体操作中,法官和工伤认定机构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2.对于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等活动中受到的伤害,以及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旧伤复发等情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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