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提复议
导读: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时,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中应明确载明复核请求、理由以及主要证据。
1.在提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的相关规定。
2.认定书应详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
因此,当事人在提出复议时,应针对认定书中的事实、成因和责任划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异议和理由。
申请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需准备好书面申请材料,明确列明申请撤销的理由、证据以及法律依据。
2.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作出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书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可以依法撤销原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若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认定仍有异议,可以依法继续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责任复议的依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应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原认定书中的事实、成因和责任划分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的异议和理由。
复议内容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原认定书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遗漏;
2.原认定书在责任划分上是否公正、合理;
3.原认定书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
在申请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干扰正常处理程序。同时,对于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还可以依法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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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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