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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08 09:26: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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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探视权规定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方式、时间需协议或法院判决。同时,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也可适当行使探视权。行使方式灵活多样,应遵守协议或判决,维护子女权益。

  一、探视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探视权的行使在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有明确的规定。他们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1.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和时间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议商定,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则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如果父或母的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这些规定确保了探视权的合理行使,既保护了父母的探望权益,也充分考虑了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探视权的行使主体

  虽然《民法典》将探视权的主体明确界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实际上,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可能更为广泛。

  1.除了父母之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也应被纳入考虑范围内。这是因为扩大探视权主体范围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并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观念。

  2.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工作等原因,许多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

  3.在某些情况下,当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可能会拒绝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就造成了法律上的空白。

  因此,建议适当扩大探视权主体范围,但应严格限定在直系亲属内,以避免过多的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矛盾解决。

探视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三、探视权的实施方式

  关于探视权的实施方式,无论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还是由法院进行判决,都必须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常见的探望方式包括“上门探望式”和“带走逗留式”。

  1.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特定的时间内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适用于离婚时矛盾较小的情况,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2.带走逗留式则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子女已经上学后或寒暑假期间)将子女带走与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行使探视权。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遵循协议或法院判决,并在相互协助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探望权利的有效实现。

  如果你对探视权的具体实施仍有疑问,可以在法律快车评论区提问。我们会尽快为你解答,为你的家庭幸福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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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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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法律依据: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法律依据: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探视权的特点有:1、法定权利,不可随意剥夺;2、行使方式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在由法院判决;3、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暂时中止探望等。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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