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1.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概括性权利,涵盖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全部内容,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1)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可以解释和指导各项具体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
(2)一般人格权通常受到《宪法》等基础性法律的保护,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障。
2.具体人格权则是针对特定的人格利益,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具有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指向性。
(1)具体人格权则是根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是具体化的权利形态。
(2)具体人格权则更多地受到《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保护,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来维护特定的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即只要是自然人,均享有这一权利。
1.这是因为人格权是人之为人所固有的权利,与个体的存在密不可分。
(1)无论是公民还是其他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2)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享有一般人格权,因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其人格利益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存在本质区别。
2.一般人格权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
(1)这意味着在享有和行使一般人格权方面,每个自然人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差异或特权。
(2)这种平等性体现了对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尊重,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
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1.它具有解释功能。
(1)由于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它可以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和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指导。
(2)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具体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更准确地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2.一般人格权还具有创造功能。
(1)作为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一般人格权可以从中引发各种具体人格权。
(2)这意味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可能会发现新的、未被明确保护的人格利益,这时就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的创造功能来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3.一般人格权还具有补充功能。
(1)由于人格利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有时可能无法将所有的人格利益都明确地规定为具体人格权。
(2)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格权就可以发挥其补充功能,将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3)这种补充功能有助于弥补具体人格权可能存在的保护漏洞,更好地维护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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