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导读:
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1.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者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2.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居间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提供房屋信息、协助双方进行谈判,并促成合同的签订。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即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基于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等。
(1)具体来说,行为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4)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属于有效合同范畴。
1.效力待定合同指一种特殊效力的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需取决于他人是否行使追认权。这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之所以待定,是因为其存在某些瑕疵或不确定因素,需要他人进行确认或追认。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总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依法签订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而无效合同则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并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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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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