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工伤认定申请未能提交充分资料时,工伤认定机关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如果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补正,工伤认定机关将不受理该申请。
2.对于超过申请时效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机关在排除特殊原因(如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后,可以驳回申请并不予受理。
3.当伤者或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时,他们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尽快行动。
1.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单位需在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期限确保了工伤认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有助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如遇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可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4.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应由该单位承担。这体现了对单位及时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督促,同时也保障了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6.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若发生伤害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工作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这一规定确保了即使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权益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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