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导读: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破产法体系中的两大重要程序,既存在紧密的联系,又各自拥有独特的特征。
1.二者的联系:
(1)两者都是针对破产企业的集体性程序,都需要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且一旦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2)无论是和解协议还是重整计划,其生效均需要法院的批准。
(3)两者的实施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破产企业遭受清算,尽管这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2.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在目的、适用对象、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以及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1)从目的上看,和解制度主要侧重于债务的清偿,而重整制度则旨在积极拯救企业,避免破产带来的社会影响。
(2)在适用对象上,和解程序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务人,而重整则主要适用于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在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方面,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而重整的申请则可以由债务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股东提出。
(4)在效力范围上,和解协议主要对无担保债权人产生效力,而重整计划则对所有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
破产重整作为现代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司法程序帮助企业实现财务和业务上的重组,从而恢复其持续经营的能力,避免企业因破产清算而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1.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保留企业的运营价值,维护企业的社会信誉,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在我国破产法体系中,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主要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也可以依法进行重整。
虽然破产重整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但其实施过程复杂且成本较高。因此,在决定是否启动重整程序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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