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导读:
1.无权代理合同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此类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
(2)如果被代理人未在指定期间内作出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3)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有权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无权代理合同。
2.若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该代理行为被视为有效,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这种相信是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
1.在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具有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作出明确答复。这一权利的行使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行使催告权时,相对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催告,并确保催告的意思明确指向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表示。
如果被代理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3.催告权的行使并不直接改变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状态,而是为被代理人提供了是否追认的选择权。因此,相对人在行使催告权时,应充分了解其法律效果,并谨慎权衡利弊。
在无权代理合同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这一权利允许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无权代理合同。
1.撤销权的行使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表示时。
2.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相对人应以明确的方式向被代理人发出撤销通知,并确保通知到达被代理人。一旦撤销通知到达被代理人,该无权代理合同即被撤销,对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
3.撤销权的行使应基于善意原则,即相对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无恶意或欺诈行为。同时,撤销权的行使也不应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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