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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认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6-21 10:3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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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作出明确、详细的正面规定。自认制度有助于简化举证过程。但需注意,涉及身份、国家利益等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定。当事人和代理人应谨慎对待自认。

  一、民事诉讼自认规定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作出明确、详细的正面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自认制度进行了阐述。

  1.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此自认规定。

  3.若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将不予确认。

  二、自认的法律后果

  自认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从而免除了其举证责任。

  2.自认对法院具有拘束力,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必须予以认可,但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除外。

  三、自认的主体与效力

  自认的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有权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事实进行承认,这种承认一旦作出,即产生无需举证的效力。

  2.诉讼代理人在进行自认时,则需要特别授权,否则其自认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

  3.在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自认行为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取决于诉讼的性质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主观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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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含义: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2、用途:民事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案件的工具,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凭借。3、种类: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一)起诉和受理文书(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三)管辖文书(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六)开庭审理文书(七)一审裁判文书(八)第二审程序文书(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十)督促程序文书(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
  • 民事诉讼自认规定有: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关于民事诉讼自认的规定如下: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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