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自认规定有哪些
导读: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作出明确、详细的正面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自认制度进行了阐述。
1.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此自认规定。
3.若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将不予确认。
自认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从而免除了其举证责任。
2.自认对法院具有拘束力,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必须予以认可,但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除外。
自认的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有权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事实进行承认,这种承认一旦作出,即产生无需举证的效力。
2.诉讼代理人在进行自认时,则需要特别授权,否则其自认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
3.在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自认行为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取决于诉讼的性质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主观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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