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能作为再审证据吗
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笔录并未直接列为证据种类之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庭审笔录在再审程序中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庭审笔录作为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实际上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等环节,这些环节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基础。
庭审笔录的法律属性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解。
1.从来源上看,庭审笔录是法院书记员对庭审过程的客观记录,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
2.从表现形式上看,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即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与一般书证不同,庭审笔录是法院依职权制作的官方文件,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庭审笔录还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随意更改或推翻自己的陈述。
庭审笔录的真实性保障是确保其作为证据使用的基础。
1.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
2.针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允许当事人撤回的条件。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庭审笔录真实性保障的制度框架,确保了庭审笔录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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