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规定
导读:
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1.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在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如对该裁定不服且该异议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一诉讼程序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条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执行对案外人或当事人造成损害。
2.在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规定。
(1)根据这些规定,案外人或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具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等。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对应的制度,其成立条件亦有所规定,如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
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以排除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则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不服,请求继续执行;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则是债权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请求法院作出新的分配方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的理由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以及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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