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需要病历吗
导读:
1.在进行轻微伤的伤情鉴定时,病历并不是必需的。虽然病历是伤情鉴定的主要依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病历,只需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也可以进行鉴定。
2.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伤情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原则、鉴定人的独立性、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规定等。
1.在委托原则上,鉴定应遵循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的原则。
(1)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应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2)如果需要补充鉴定,应由原鉴定人进行。
(3)如果需要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4)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2.在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方面:
(1)人身伤害案件如果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4)鉴定由法医进行,而鉴定的委托主体为案件主办单位。
(5)委托单位在委托鉴定时,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6)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3.在鉴定的受理方面:
(1)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等。
(2)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4)如果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4.在不予受理的情形方面:
(1)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2)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也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在鉴定材料的具体要求上,根据不同的鉴定类型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2.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也会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核对和记录。
伤情鉴定看似简单,实则涉及众多法律条款和程序。如有法律疑问,法律快车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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