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中使用期限是怎么计算
导读:
不动产权证中的使用期限,主要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有效期限。这一期限的设定,源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为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使用期限:
1.对于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情况,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日期。
2.对于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情况,则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对于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土地所有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则不填写使用期限。
在填写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权利证明文件的要求进行。
1.需要明确所填写的是哪种权利的使用期限,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
2.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权利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起止日期,准确填写使用期限的起止时间。在填写过程中,应注意日期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错误或遗漏。
3.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由于未设定具体的使用期限,因此在不动产权证上无需填写使用期限。
当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到期时,权利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自动续期。
2.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如商业、工业等用地,则需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申请续期。
(1)在申请续期时,权利人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续期的理由和用途。
(2)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续期。
①如果批准续期,权利人需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如果未获批准续期,则土地使用权将到期终止,权利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归还或处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情况,即使申请续期也可能不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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