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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具体怎样变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06 12:3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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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土地管理部门实地调查审核后更换土地证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需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确保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具体怎样变更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是一个涉及多方权益和程序规定的复杂过程。具体来说,变更宅基地使用权需遵循以下步骤:

  1.用地者需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详细阐述变更的依据和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通常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规划许可等。

  2.土地管理部门将根据申请内容,对申请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后续审批提供可靠依据。

  3.如果审核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将更换土地证书,以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在此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法履行告知、公示等程序,确保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变更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在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中的主体地位。

  二、变更流程与法律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流程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需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这一规定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相应的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在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农村宅基使用权认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是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环节。在认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申请人必须具备村民资格。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相关条件。

  2.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村民,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3.申请人需提出申请,并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村民需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在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提交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4.受让人也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具体来说,受让人必须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5.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分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6.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认定和分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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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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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宅基地使用证程序如下:1、申请变更;2、经过测量后,填写变更申请表;3、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4、审批通过后,颁发变更信息后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面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你好。我是纪律师,可以留下具体问题。
  • 变更宅基地使用证程序如下:1、申请变更;2、经过测量后,填写变更申请表;3、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4、审批通过后,颁发变更信息后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面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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