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导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形式之一。
1.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只要内容真实、完整,且能够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2.但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经过法院查证属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包括各种形式的数字化信息,如:
1.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2.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3.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这些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应当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包括: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以及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电子数据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3.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以及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4.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5.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等。
此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进一步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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