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导读:
1.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主要基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2.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或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劳动者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如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试用期的长度应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且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能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如影响劳动者的就业稳定、造成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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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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