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预期违约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这种违约行为可能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1.预期违约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发生的。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表示不履行合同,那么这将构成实际违约而非预期违约。
2.预期违约必须是无正当理由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或依据,例如合同存在无效因素或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等,那么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能不构成预期违约。
3.预期违约必须是对合同主要债务的不履行。主要债务是合同中规定的决定合同性质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主要债务,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自愿且肯定的,而不是含糊不清或带有条件的。
2.违约方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意味着违约方的表示必须是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作出的,并且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3.违约方的表示必须是无正当理由的。如果违约方有合法的理由或依据,例如合同存在无效因素或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等,那么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对方的行为或客观情况,预见对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从而向对方提出违约的主张。
构成默示预期违约,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1.一方当事人必须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这种预见必须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证据,而不是主观臆断或猜测。
2.预见方必须有确切的依据来支持其预见。这通常要求预见方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对方届时确定不能或不会履约。
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其提供担保。
如果对方拒不提供担保,则可以认为其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从而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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