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金走账有合同算虚开增值税发票吗
导读:
有资金走账且有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1.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判定主要依据发票开具的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相符,而非单纯依赖于资金走账和合同的存在。
2.即使存在资金走账和合同,如果发票开具的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或存在其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发票等,那么依然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发票开具的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不符,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1.对于虚开税款数额较小或者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对于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而对于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如果虚开行为涉及骗取国家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还将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严厉处罚。
5.对于单位犯罪的,不仅会对单位判处罚金,还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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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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