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行政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
导读:
侵占罪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必须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2.必须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交还。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侵占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主要有三种。
1.代为保管,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以及未受他人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或他处的物品,一般是所有人为隐藏、保管而埋于地下或他处的物品。
1.对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土地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将会被视为构成违法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占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数额达到较大,且拒不交还。
3.在面临侵占罪的法律问题时,我们应当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对此类问题有疑问,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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