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网上赌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贵州网上赌博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2.对于具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为赌博网站提供上述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处罚。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也应依法处罚。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同样应受法律制裁。
若实施上述行为,数量或数额达到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若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实施上述行为、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故意规避调查或通风报信等情形,应认定行为人“明知”。
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1.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认定为参赌人数,若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号一人使用,则按实际使用人数计算。
2.赌资数额根据在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若将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作为筹码投注,则根据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或实际支付资金来认定赌资。
3.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资金,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可认定为赌资。
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认定为参赌人数,若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则按实际使用人数计算。
4.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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