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导读:
民事执行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1.具体而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
2.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则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提交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需要提供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
如果申请人是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需要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如果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是非法院法律文书,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申请人需要提交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
(1)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是由仲裁机关出具的,还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是由行政机关出具的,则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申请人需要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如果之前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那么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在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要先到执行局领取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表一份,并经原承办法官及所在庭负责人签署同意恢复强制执行的意见后,立案庭方可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同时,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提交一份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2.需要提供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如果申请人是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需要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需要提交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需要提交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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