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作用是怎样
导读:
表见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重要作用。
1.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时,如果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表见代理就成立。
2.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形外,表见代理是有效的。
3.这种制度设计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表见代理的效力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那么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1.表见代表主要存在于法人制度中,而表见代理则可以发生在自然人的代理行为中。
2.表见代理仅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而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更广泛的范畴。
3.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同一个人的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是独立的,只是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在善意第三人的认定上也存在差异。
1.在表见代表中,对善意的相对人没有特定的要求,只要其是善意的即可。
2.在表见代理中,除了要求相对人是善意的外,还要求其有充分的根据来判断表见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实践中,常见的“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未公告或行为人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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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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