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一户不同意怎么办
导读:
1.当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遇到一户不同意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情况。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
3.在此过程中,政府需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当征地过程中遇到一户不同意的情况,解决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法性是关键:
土地征收的关键在于其合法性,而不是农民是否签字同意。如果征地是合法的,即使农民不签字,征地也可以继续进行,因为这是国家行为,由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
2.协调与裁决:
如果有一户不同意征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可以交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即可实施征地:
出于公共利益合法的征地拆迁无须每家每户签字同意,只要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即可实施征地。
征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前期准备:
确保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单位需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选址与预审:
用地单位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经审查符合后,颁发《选址意见书》。然后,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审批与立项:
用地单位凭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审批费用。之后,向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4.拟定方案与审批:
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5.征用与补偿:
国土资源局负责征用土地,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6.供地与使用:被征地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成为国有土地。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7.转让与换证:
如用地单位欲转让土地使用权,需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转让后,受让人需持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征地流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不同意征地的村民,政府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协调和解决,以维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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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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