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导读:
1.患者及其家属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复印或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
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门诊病历涵盖了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而住院志则主要记录了患者入院时的各项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以及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内容。
(2)体温单则详细记录了患者在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生理指标。
(3)医嘱单则是由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包括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4)特殊检查同意书也是患者或其近亲属需要签字的重要文书资料,它详细说明了由于病情需要必须进行的特殊检查项目的必要性、风险及并发症等。
(5)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也是病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们分别记录了手术及麻醉过程中的相关情况、病理检查结果以及护理过程。
病历内容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
1.主观病历主要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识和治疗方案的制定及调整过程,它包括了:
(1)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会诊意见;
(5)病程记录等。
这些记录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以及各项化验、检查结果,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的诊断和治疗决策。
2.客观病历则主要记录了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情况,它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这些记录是对患者疾病过程和治疗效果的客观反映,也是评估医疗质量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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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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