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储蓄卡支取现金行为人应当如何定罪
导读:
捡到他人储蓄卡并多次取现的行为,应当依据其行为性质和金额大小来定罪。
1.如果行为人捡拾他人银行卡后,冒用该银行卡进行取现,这属于诈骗行为。当这种行为的数额达到较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于捡到储蓄卡并多次取现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诈骗行为或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来定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这包括捡拾他人银行卡并冒用进行取现的行为。
4.恶意透支。这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四种情况均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一旦涉及,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信用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而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这包括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况。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如果对此有进一步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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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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