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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6-09 00:3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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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涉及债权的成立、数额及担保情况。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债权确认的类型、特殊情形,确保您全面了解该程序,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1.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主要围绕债权的成立、债权数额及财产担保情况展开。

  2.该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破产财产能按比例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

  3.破产企业的财产通常会变价为金钱,因此各类破产债权也应换算成金钱债权。

  4.对于未到期的债权,法律规定视为已到期债权参与破产债权的受偿。

  5.这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清偿的债权,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等。

  6.在确认过程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是否附条件,都应列为破产债权。

  7.对于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果因某些原因未能优先受偿,则该债权视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也视为破产债权。

  二、债权确认的类型

  债权确认主要根据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关系进行分类,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无担保债权:这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是债权确认的重点。

  2.放弃优先债权:原本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因某种原因自愿或被迫放弃优先受偿权利,从而演变成无担保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于这部分差额,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将其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后,其对破产企业的代为清偿债务构成代保债权,这也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不再履行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受损。其损害赔偿数额构成索赔债权,也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三、债权确认的特殊情形

  在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要注意。

  1.对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或由第三人为保证,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2.于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果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该债权视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也视为破产债权。

  以上就是对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详细介绍。通过阅读本文,相信您对破产债权确认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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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破产债权的诉讼程序:先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开庭进行审理,由当事人陈述、质证;最后由法院依法作出确认与否的判决。如果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则作出相应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等待法院受理立案;2、在法院立案之后,应在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一般将通过普通一审程序审理案件;3、等待案件开庭时会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当庭宣判或者择日宣判;4、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在上诉期内申请上诉,上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确认破产债权的诉讼程序:先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开庭进行审理,由当事人陈述、质证;最后由法院依法作出确认与否的判决。如果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则作出相应的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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