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
1.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主要围绕债权的成立、债权数额及财产担保情况展开。
2.该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破产财产能按比例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
3.破产企业的财产通常会变价为金钱,因此各类破产债权也应换算成金钱债权。
4.对于未到期的债权,法律规定视为已到期债权参与破产债权的受偿。
5.这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清偿的债权,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等。
6.在确认过程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是否附条件,都应列为破产债权。
7.对于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果因某些原因未能优先受偿,则该债权视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也视为破产债权。
债权确认主要根据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关系进行分类,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无担保债权:这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是债权确认的重点。
2.放弃优先债权:原本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因某种原因自愿或被迫放弃优先受偿权利,从而演变成无担保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于这部分差额,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将其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后,其对破产企业的代为清偿债务构成代保债权,这也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不再履行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受损。其损害赔偿数额构成索赔债权,也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在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要注意。
1.对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或由第三人为保证,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2.于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果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该债权视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也视为破产债权。
以上就是对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详细介绍。通过阅读本文,相信您对破产债权确认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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