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基本权利是怎样的
导读: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作为需要征收其土地或房屋的一方,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
1.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资格异议权、不处分前提下的继续使用权、协商安置补偿权等。
2.被拆迁人有权对拆迁项目的批准手续、用地规划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等实质内容进行异议,并对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方案的形式进行异议。
3.被拆迁人在不处分其财产的前提下,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直至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金额并达成协议。
1.被拆迁人在不处分其财产的前提下,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这种使用权的期限直至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金额并达成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届至时。
2.在此期间,被拆迁人不得对财产进行事实上的处分,如拆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也不得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出租、买卖、补办执照、补办证件、补办批准手续等。
1.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协商安置补偿权。这包括与拆迁方协商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项目以及补偿标准和金额等。
2.补偿方式通常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3.补偿项目则包括产权补偿和安置补偿两部分,其中安置补偿是对搬迁后至重新定居前的补偿,产权补偿是对房产本身价值的补偿。
4.在协商不成时,被拆迁人还有权委托测量鉴定和评估机构对争议部分进行评估。
5.被拆迁人还有权对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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