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有哪些职责和义务
导读:
报关单位在从事报关服务时,必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报关单位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的监管工作,确保不违法滥用报关权。
这是报关单位的基本法律义务,也是维护海关监管秩序的重要保障。
2.报关单位应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
这是为了保证报关业务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方便海关的监管和审查。
3.报关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协议应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并由双方签章确认。这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
4.报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这是为了防止报关权的滥用和非法转让,维护报关市场的秩序。
5.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报关单位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这是为了配合海关打击走私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
1.报关单位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一旦发生遗失,应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2.海关在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后,将在三十日内予以补发。在补办期间,报关单位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仍可办理报关业务。
3.报关单位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在启用前应向海关备案,并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4.对于报关企业,其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只有一枚。
5.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其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若有多枚报关专用章,应按照次序注明编号。
1.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后,应自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
2.若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应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选择报关单位时,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
这是为了确保报关业务的专业性和合规性,保障进出口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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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关企业的义务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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