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56条扣分吗
导读:
交通安全法第56条并不涉及扣分。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因此,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主要是关于停车的规定,而不涉及扣分。
代扣分行为是违法的。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2.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3.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4.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交通事故全责不一定会导致扣分,扣分与责任分担无关,而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驾驶行为有关。
2.即使不是全责的情况下,如果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也可能会有扣分的风险。
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和申领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4.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就会被记分,与事故责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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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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