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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26 18:07:11 人浏览

导读: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效力,但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本文详解不予受理决定的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提起行政复议的流程。

  一、浅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具有可诉性的。

  1.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的利益产生侵害,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申请行政复议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2.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那么申请人是有权对这一决定提起诉讼的。

  3.在拿到复议决定书后,如果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公正的裁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复议机关有权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可能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或法律规定需要停止执行时,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3.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的起诉权可能会受到抑制,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浅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

  三、提起行政复议的流程

  提起行政复议的流程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着明确的条款进行约束的。因此,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来执行。

  你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有疑问吗?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你还有哪些困惑?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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