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醉驾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导读:
在重庆,醉驾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当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时,即被视为醉酒驾驶,将受到拘役和罚金的处罚。最高判处6个月拘役。
在重庆,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会受到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在重庆,罚金数额的确定是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与主刑相适应的。
2.罚金数额的确定还需考虑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
3.通常情况下,醉驾罚金的处罚都是按照无限额罚金制进行的,此时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而最后确定的罚金数额往往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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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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