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科出具吗
导读:
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而不是由事故科单独出具。
这一职责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他们负责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的工作,而不是事故科。
责任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根据这些规定,责任认定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1.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将根据各自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他方将无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也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么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5.认定书的制作和公布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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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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