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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联系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26 08:08:30 人浏览

导读:

本文详细探讨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联系、定义及区别。两者虽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但共同目标是保障债权人权益。了解这两种保证方式,有助于您在实际应用中做出明智选择。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联系是什么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担保债权实现和履行的两种方式,在担保物权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尽管它们的法律效力相去甚远,但二者在担保债权实现和履行的目标上是一致的。

  3.它们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得到保障。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是债权人寻求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二、阐述一般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4.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

  5.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联系是什么

  三、一般与连带保证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具有补充性。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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