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导读:
限制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搭售及串通行为。
1.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通过滥用其市场地位,实施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如限定用户或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强制购买不必要的商品,或者以检验商品质量等为由阻碍用户或消费者购买其他符合技术标准的商品。
这些行为旨在排挤其他经营者,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可能实施限制竞争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行政垄断行为。
(1)这些行为包括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凭借行政力量,而非经济优势或实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市场经济活动,限制和妨碍正常的竞争。
3.不正当搭售及串通行为也是限制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
(1)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2)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则是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限制竞争行为,也被称为行政垄断行为。
(1)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凭借行政力量,而非经济优势或实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市场经济活动,限制和妨碍正常的竞争。
(2)这种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破坏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这些行为可能由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所辖行政区域的经济利益而采取,形成了所谓的市场壁垒或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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