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什么
导读: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主要分为两类。
1.当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或者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又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纳税人应当进行清算。
2.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基于以下情况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汇(清)算时间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2.企业所得税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进行汇算清缴,时间是固定的,无论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完工,都需要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土地增值税则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4.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短于一个会计年度。
5.清算之前按期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及其与所得税的差异至关重要。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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